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
一、重大行政决策范围
根据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13号)规定,重大行政决策包括:
(一)制定有关公共服务、市场监管、社会管理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;
(二)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;
(三)制定开发利用、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;
(四)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;
(五)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不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、政府立法决策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。
二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及内容
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、常务会议审议前,应当由市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,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。
送请合法性审查的,承办单位应当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,包括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依据和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等。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,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,或者要求补充。
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:
(一)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;
(二)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,主要包括:除依法不予公开的,其他事项是否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;对专业性、技术性较强的,是否组织专家、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、可行性、科学性;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、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,是否进行决策风险评估等;
(三)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。